【澳門日報消息】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表示,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可以擾亂選舉秩序,影響選舉結果,對大多數選民不公平,故要加以處罰。澳門對“公然”的定義會類似香港規定。
議修選舉法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列為刑事罪行,今晚諮詢場,發言者呂綺穎建議加強限制違規行為,參考香港選舉條例對公開活動的界定,包括向公眾發出任何形式的通訊、發佈任何材料等。年輕一代接收有心人發出不利於國家、澳門社會穩定資訊的機會增加,認同要針對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與時俱進完善選舉制度。
發言者黃曉華表示,香港對煽動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最高可處以三年監禁及20萬元罰款,澳門亦有必要修補相關法律的漏洞。認為有關行為政治不正確,亦不道德,而規管選民投白票要有清晰定義,並要加懲罰力度,以起威懾作用減少違規行為發生。
張永春表示,鄰近地區及其他地區都有類似規定。有關行為可以擾亂選舉流程、選舉程序,及影響選舉結果。對大多數選民不公平,對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不公道。
張永春表示,何謂“公然煽動”、“邊啲行為包,邊啲行為唔包”,因為涉及刑事條款,必定會明確嚴謹定義。澳門立法會將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視為“公然”,故澳門對“公然”的定義也會類似香港規定。又強調,法律目的不是為處罰違法者,而是起預防作用,使人了解違法後果而不做有關行為,故會做好普法宣傳工作。
發言者許世儒表示,香港“佔中”當時澳門網上出現佔領新馬路的言論;當美國有一百萬人死於新冠疫情,網上亦有人呼籲澳門人不要去打疫苗,“呢啲聲音慢慢會忘記,但而家諗返起,發覺有人不斷去煽動”,最終由澳門人承擔惡果。因而對參選人資格進行審查及落實愛國者治理完全有必要。又提出,煽動他人不投票,投廢票白票,浪費時間,“不如去松山跑兩圈”,亦是反社會、仇恨社會行為,應該管控。
張永春回應表示,今次修改兩選舉法並非如有些人所講限制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相反是要確保國際自由原則得到落實,確保選舉平穩暢順,真正保障大多數居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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