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政府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 5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選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法案建議,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 1個提名委員會,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完善違規公布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梁婉琦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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