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酒後駕駛
眾所周知,飲酒後駕駛屬違法行為,不但危害駕駛者的安全,亦會對其他市民構成風險。以下會為大家介紹《道路交通法》有關飲酒後駕駛須承擔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現時,如果駕駛者飲酒後駕駛,《道路交通法》規定了兩種處罰:
第一種,如果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被檢測到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屬於犯罪行為,駕駛者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一至三年,且不排除其他法律規定較重的處罰,例如因醉酒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可構成“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此外,即使醉酒駕駛屬過失所致,但亦會予以處罰。
第二種,如果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被檢測到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或根據《道路交通法》或補充法規的規定進行測試後按醫生的報告,屬於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並會因應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多少而科處下列罰金:
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科處
等於或超過○點五克但低於○點八克,科處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罰金;
等於或超過○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科處六千至三萬澳門元罰金,以及禁止駕駛二至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被科處五年或三年徒刑。
因此,忠告各位駕駛人士,“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及九十六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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