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專題故事
  • 要聞
  • 體育
  • 娛樂
  • 產經
  • 即時新聞
  • 澳聞
  • 中國
  • 國際
  • 生活
新聞
  • 4月賭收185億元按年升26% 今年首四月賭收共758億升53%
  • 幣安趙長鵬認洗錢罪判囚4個月 成美國最有錢囚犯
  • 旅客冒雨訪澳未現通關人潮 至上午11時3.8萬旅客入境
  • 廣東梅大高速發生路面塌陷 18輛車被困致1死30傷
  • 金管局提醒警惕偽冒銀行貸款廣告
  • 調查指本澳居民上網率維持九成三 網絡隱私安全受社會關注
  • 2024年度泳季明日開始 當局料五一假期海灘人流增多
  • 美國密歇根州爆高致病性禽流感 市政署:涉疫區禽肉及其產品不批入口申請
  • 首季交通意外按年升20.6%至3,755宗 跨境汽車流量較同期升39%
  • 廉署揭兩關員涉誇大病情請病假騙薪酬 無需上班獲逾300萬
  • 澳琴聯動拓商機 橫琴支持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政策講解會舉行
  • 近300種藥物獲批 深合區指定醫療機構可使用澳已上市藥物
  • 即將進入風季 市政署拜訪團體推防災減災工作
  • 五一黃金周料日均迎客13萬 高峰期每日逾70萬人次出入境
  • 煮麵炒菜沖奶茶通通全自動 當局研餐飲業智能化升級支持措施
  • 橫琴主要景區去年迎客1,168萬 業界指琴澳旅遊團助開發新線路
  • 後台電子化資助擴至多行業 以科技賦能中小企升級轉型
  • 日圓貶破160再創新低 午後反彈引來干預揣測
  • 優質礦藏愈來愈少 銅價漲破10,000美元
  • 日擬擴大限制四項半導體技術出口 商務部:有損全球供應鏈穩定

中院就涉德晉貴賓廳上訴案作宣判 陳榮煉27項罪成改判13年徒刑

2024-01-11 20:01


中級法院於1月11日就涉德晉貴賓廳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

經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由於所有參與“賭底面”的人士都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進行,並不存在賭博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詭計而陷入賭博騙局,即賭博雙方對“賭底面”本身都不存在任何錯誤,故不滿足詐騙罪的其中一項構成要件,因而裁定第一嫌犯陳榮煉、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和第六嫌犯李達泉的上訴部分勝訴,開釋此五名嫌犯被控以直接共犯方式觸犯的七項(相當巨額)詐騙罪;至於其他幾項罪,則維持初級法院的定罪和量刑。

基於此,中級法院裁定:

— 檢察院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 維持第一嫌犯陳榮煉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及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5年徒刑。最後對以上二十七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第一嫌犯陳榮煉13年實際徒刑。

— 維持第二嫌犯王佩琼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徒刑。最後對以上二十六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第二嫌犯王佩琼9年實際徒刑。

—維持第三嫌犯張秀碧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徒刑。最後對以上二十六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第三嫌犯張秀碧9年實際徒刑。

— 維持第四嫌犯廖永亨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徒刑。最後對以上二十七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第四嫌犯廖永亨10年實際徒刑。

— 維持第六嫌犯李達泉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最後對以上二十五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維持判處第六嫌犯李達泉7年實際徒刑。

— 在民事賠償方面,由於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因此合議庭認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嫌犯毋須向澳門特區和六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行而衍生的賠償金,基於此,合議庭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嫌犯須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各筆非法收益的總和共計2,493,101,425港元,而對當中涉及“賭底面”經營活動的犯罪所得金額,多間由第一嫌犯操控的“賭底面”公司的組成人士也須與該五名嫌犯一起負連帶支付責任。

參閱中級法院第461/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力報新聞



關注CyberC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