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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不報”負刑責

2024-02-20 06:35




    “拾遺不報”負刑責

    新聞不時都會報道,“拾遺不報”的人被治安警移送檢察院的個案。事實上,即使他人不小心掉失自己的物品(例如:銀包、澳門通、手提電話等),這並不代表他人就可以隨意據為己有,如果不將失物交還給物主或送往警察局等,將有可能構成犯罪。

    “拾遺不報”的人觸犯甚麼罪名?

    “拾遺不報”的人觸犯了《刑法典》第200條所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

    “拾遺不報”的人會受到甚麼處罰?

    據上述法律規定,“拾遺不報”的人有可能被法院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的罰金。

    法律有沒有規定拾到他人的物品時應如何處理?

    有的。根據《民法典》第1247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應返還予物主或對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則視乎失物價值,作出適當的公告(例如在失物場所貼告示)或通知警察局,如有習慣,按習慣處理(例如交給場所負責人,又或交由相關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司處理)。當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二千澳門元,就必須通知警察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00條及《民法典》第124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