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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宣誓口誤讀錯不違法

2024-04-06 06:35




    就職宣誓口誤讀錯不違法

    監誓人判斷宣誓有效否及需否重新宣誓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續討論修改“就職宣誓法”草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表示,宣誓人身體抱恙、口誤(不小心讀錯、讀漏)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參與宣誓等情況,不屬拒絕宣誓,將由監誓人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需否重新宣誓。

    必須展示充分尊重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如何判斷宣誓人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政府代表指澳門基本法有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曾就香港基本法有關宣誓規定作出解釋,結合前述的解釋,加上宣誓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及要求,且能反映及展示宣誓人在宣誓過程有充分尊重,由監誓人判定宣誓有效性。

    委員會並關注多於一人宣誓的方式。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法案並未強制多人宣誓時須採取集體宣誓的方式,如果涉及超過一人的宣誓,將由主持人及監誓人按實際情況決定採取單獨或集體宣誓的方式。

    法案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將以簽署書面聲明方式作出宣誓,委員會關注具體的操作細節。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選委宣誓的時間將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同時由選管會主席負責確保選委的宣誓符合法定要求。選委提交聲明書的方式及時間,都是待組成選管會後,由選管會主席按實際情況訂定。

    拒絕宣誓喪失資格

    李靜儀稱,無論是公開親身或是簽署聲明方式宣誓,若被視為拒絕宣誓,將喪失就任資格,政府說明拒絕宣誓是指主觀上抗拒、故意作出的行為,如改動歪曲誓詞字句、故意宣讀不一致的誓詞內容、又或簽經過篡改的誓詞聲明書等。另外,關於領導主管和公務人員宣誓規範,政府回覆修改“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基本規定”兩法時會作出處理,已列入今年的法律提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