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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組織法擬確立“回頭看”

2024-04-12 06:35




    廉署組織法擬確立“回頭看”

    賦權自主決定是否跟進個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與政府代表討論“廉政公署組織法”修訂法案,廉政專員陳子勁等政府代表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對公共實體調查個案設有俗稱“回頭看”制度,廉署向部門發出勸喻後,可按回應和跟進情況,自由裁量是否有需要跟進或跟進時間。

    主要針對行政申訴

    一常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與陳子勁等官員討論約兩小時二十分鐘。李靜儀會後引述廉署表示,並非所有個案都會“回頭看”,法案賦予廉署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審查部門的行政行為或程序,以改善公共行政工作。

    法案亦建議部門除提供書面回應,廉署有權應公共實體要求或在開展調查的範圍內,臨時派出人員到公共實體,對行政程序進行現場跟進,或作出現場查察行為。

    李靜儀引述廉署強調並非要干預部門運作,而是觀察部門執行行政程序,分析有否違反或仍存在問題,廉署會寫報告書作出建議。

    她又引述廉署稱,現行法律雖規定,廉署的權限包括不論有否通知,可到公共部門查察及查閱文件等,主要目的防範證據流失,具一定緊逼性。但此次修法所建議對行政程序作現場查察的規定,其主要是針對行政申訴方面的個案,並非針對個人或單一案件,更多是宏觀地跟進部門運作或行政程序方面是否合法或存有問題。

    與司警職權不重疊

    法案更清晰,公共實體有義務將其知悉、出現在其工作範圍的刑事及紀律方面的資訊知會廉署。倘沒有履行相關的知會等合作義務,亦可能觸犯違令罪。李靜儀指出,廉署此舉是希望能更多掌握,部門有哪些較多發生的違反紀律、違反法律或違反刑事的行為,以便加強制訂一些防貪策略或計劃,又或加強公務人員的守法反貪意識。

    李靜儀又引述廉署重申,法案並非新增廉署工作權限,而是從法律上清晰職務範圍,指出現時經濟財務犯罪涉及的洗黑錢調查,屬於司警的專屬職權,與修法建議提及的經濟財務或有組織犯罪等調查屬廉署職責有所不同,有前設條件,屬上游犯罪,源於貪污犯罪而引伸的洗黑錢行為才屬廉署權限,因此不會與司警職權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