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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通過《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2014-02-28 00:00
【本報訊】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首項關於食品安全標準的行政法規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生效。特區政府將持續分階段有序開展訂定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

“食品中禁用物質”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人為添加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任何非食用物質。近年國際上發生的重大食安事件,大部分由人為添加此種非食用物質,又或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等所引致。由於此類非食用物質對健康危害性大,對人體健康及安全存在隱患,而且有關的食品安全事件可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特區政府草擬了《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行政法規草案。

對於禁用物質,國際間及鄰近地區,包括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內地、香港等,已有較一致的共識。在制訂草案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沿用了本澳日常的參考標準,輔以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國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同時亦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

草案建議將孔雀石綠、硝基喃類、已烯雌酚、氯黴素和三聚氰胺列入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