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倘若將經屋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單位讓與他人居住,會科處相當於所購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罰款,若果作部分出租,會科處相當於所購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五至十的罰款。違法者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罰原罰款的百分之一外,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重新轉售相關經濟房屋單位。
房屋局一直對經屋進行監管及巡查,於去年巡查了共九百一十三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單位。而是次巡查對象為湖畔大廈經濟房屋,房屋局共對約二百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期間並未發現有人將單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違規情況。房屋局表示,將持續到各公共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並呼籲知情者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本局必定作出跟進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