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嫌犯乘手持手提電話的事主不留意,突然從後強行奪去該部電話,並在得手後立即逃走,事主隨即尾隨追逐並高聲呼叫「搶劫」,呼叫聲驚動了附近的路人,多名路人遂加入追截嫌犯,嫌犯最終被多人合力制服,其後趕到的警員在嫌犯的外套衣袋內搜獲事主的手提電話。
案中嫌犯按照終審法院較早前對一宗搶劫案的司法見解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以二比一裁定駁回上訴,理由是嫌犯搶去受害人手提電話的那一刻起,受害人已無從再行使電話的支配權;嫌犯將受害人電話據為己有為目的的行為亦已屬既遂的搶劫罪行,合議庭決定維持原判,監禁一年三個月。但在此宗上訴案中,中級法院合議庭三名法官亦非一致裁定,在表決中落敗的法官譚曉華在表決聲明中認為,案件的被告對贓物的控制未達穩定狀態,應屬搶劫未遂。
較早前終審法院對一宗搶劫案的上訴中,裁定兩名被警員當場拘捕的嫌犯屬“犯罪未遂”,兩人獲改判犯罪未遂及減刑。事件引起社會不少回響,在搶劫案中賊人當場被拘捕亦可以脫罪,令人質疑法律究竟有何實用。
該案中兩名嫌犯在友誼廣場附近搶劫一名途人,隨即在葡京酒店附近被捕。兩被告在上訴中認為,由於兩人在搶得財物後沒有在最基本的時間和空間內取得實際的支配權,屬犯罪未遂。終審法院合議庭接納上訴理由,認為案發地點相距兩人被捕的地點很近,兩人在取去被害人財物至被警員抓獲,中間經過時間也不長,相關財物隨時有可能被警員和被害人奪回,因此改判兩人以未遂方式觸犯搶劫罪。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