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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屋房申請條件放寬

2013-12-27 00:00
  【本報訊】特區政府昨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41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7.7%,生效日期為2014年1月1日。

  為貫徹特區政府關心弱勢社群的施政理念,房屋局經參考最低維生指數及統計暨普查局分區統計之平均租金等,計算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變量之變動,決定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而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7.7%(詳見附表),生效日期為2014年1月1日。

  為計算租金的效力,特區政府設定社會房屋最低租金金額,當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時,則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並以此收入計算有關租金金額。為此,房屋局已開始處理有關調整租金的工作,並於調整租金後會以信函方式通知各承租人。

  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及第(三)項規定,倘有社會房屋家團的月收入連續3年超過收入上限,或連續2年超過上限一倍,局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另外,根據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第六款規定,房屋局可選擇不行使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而向該社屋家團收取2倍的租金。

  另外,曾參加刊登於2013年5月22日第2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所指的於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間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仍適用經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

  同時,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同意豁免社會房屋租戶2014年租金,但每月豁免租金的上限為澳門幣2,000元。基於此,倘社會房屋承租戶每月租金金額超過澳門幣2,000元,承租人必須將超出的部份於每月1日至18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的地點,否則需附加百分之五十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