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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人逃逸的士司機囚年半

2014-01-22 00:00
  【本報訊】一名的士司機於斑馬線撞傷人後逃逸,判囚一年半,吊銷駕駛執照一年,賠償傷者五萬元。

  案情透露,2012年9月12日,被告駕駛的士在東亞運大馬路行駛時,因未能適當控制車速,剎車不及,撞到一名正使用斑馬線橫過馬路的行人,導致受害人倒地受傷及頭部流血,上述碰撞發生後,被告曾下車觀察並明知受害人受傷流血倒地,但沒有留在現場處理事件,而是隨即登上的士駛離現場。庭審聽證時,被告聲稱,其認為被害人無事而開車離去,並非逃避責任而離開現場。

  經庭審聽證證實,本案中,被告案發時在公共道路駕駛輕型汽車,不遵守謹慎駕駛的義務,在駛近人行橫道時沒有事先減慢車速或停車讓橫過車行道的被害人優先通過,為此,其駕駛的汽車未能及時剎停並因此碰撞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倒地,其時,被告曾下車觀看,但是,被告肇事後並無等候處理事故且無對頭部流血的被害人提供任何救助措施,相反,被告隨即駕車逃去無。

 初級法院認為,分析案中交通意外發生之具體情況以及被告嚴重的主觀過錯程度,並考慮被告引致的交通意外導致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且其遺棄交通意外被害人的行為予社會秩序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案中如適用非剝奪自由的罰金將未能適當地達到刑罰之目的。

  合議庭裁定,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第142條第1款及《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對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道路交通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遺棄受害人罪, 判處九個月徒刑;對被告兩罪競合處罰,合共判處一年六個月實際徒刑;對被告判處禁止駕駛一年的附加刑;判處被告向被害人賠償財產和非財產損失澳門幣五萬元,另加該等數額自本案判決日起計至付清的法定延遲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