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稱,自己是初犯,作案時滿載現金的帳房無其他員工看守,有外在誘因,可減輕過錯。
中級法院裁判書指出,上訴人乘帳房無人時入內盜取巨額現款,顯示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帳房內存放大量現金不構成明顯減輕過錯的外在誘因,原審法院量刑不過重,駁回上訴。
中級法院指出,盜竊犯罪在本澳非常活躍,凸顯預防此類犯罪的逼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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