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選舉涉違規宣傳五宗 卅二人重簽代表法人
  • 南海伏季休漁結束 百多漁船出海作業
  • 菲婦感染登革熱危殆 今年第六宗輸入病例
  • 房屋局加緊為經屋做契 向青怡購者發出許可書
  • 檢院對9被告裁判的聲明
  • 特首晤南部戰區政委魏亮
  • 經局講解青創援助申請條件
  • 陸澳全力追查電騙 司警絕非坐以待斃
  • 新批發市場快將運作
  • 非漢瘧疾今年首傳入
  • 負責任博彩認識度調查將開始
  • 港男涉爆竊女友疑作假證詞
  • 問題利賓納回收擴大
  • 史文工作委員會開會
  • 世旅經論壇興義舉行推介晚宴
  • 井岡山幹部教育學院 澳同學會成立弘揚愛國
  • 宋碧琪重申繼續為民喉舌
  • e行卡•澳門通首發
  • 施家倫建議炒庸官還富於民
  • 陳明金盼來屆立會積極 完善公共利益民生法案

不服從正當命令構成違令罪

2014-03-04 00:00
  【本報訊】治安警察局警員在執行一項反賣淫行動時,發現嫌犯不斷徘徊及停留,警員懷疑嫌犯進行賣淫活動,於是將其帶回警局作進一步調查。在警局內,警員向嫌犯解釋被調查的原因,要求嫌犯按治安警察局之規定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及套取指紋程序,以作辨識身份之用,並需於完成相關程序後拍照存檔,但嫌犯拒絕。

 警員向嫌犯展示及解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認別涉嫌人身份及索求資料)之內容,仍遭嫌犯堅決拒絕合作。之後,警員再次勸喻嫌犯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及套取指紋程序,同時向嫌犯展示澳門《刑法典》第312條(違令罪)之規定,並告誡嫌犯若不填寫身份資料及套取指紋程序,將觸犯《刑法典》第312條的違令罪,但嫌犯了解有關內容後,仍表現出極不合作以及不作出回應任何警方提出之問題,故警員立即發出口頭拘留令以現行犯身份將嫌犯扣留。

  初級法院裁定嫌犯以實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執行上述刑罰,為期一年。嫌犯不服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刑法典》第312條的犯罪客觀要件,因為第6/97/M號法律第35條規定的賣淫在性質上僅屬於一個行政違法問題,而並不屬於輕微違反行為,警察當局不能以行使《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所賦予之認別權為由,對上訴人進行身份認別。進一步而言,對這個命令的不服從亦不能視作滿足了違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被控告以及判處的是《刑法典》第312條第一款b項的罪名,即是在無法律規定,有關當局或公務員作出了相應告誡,仍然不服從有關的正當命令。問題在於當局是否發出了“正當命令”並作出相應的“告誡”。事實上,一個命令是否正當最重要的考慮莫過於是分析發出命令者是否具備相關的權限以及命令的內容在本質上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則。在本案中,上訴人是因為被懷疑從事賣淫活動而被警方截查。而根據第6/97/M號法律第35條的規定,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一項違法行為。先不論這種違法行為的性質,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還是輕微違反行為,很明顯警方所作的命令具有正當性。無論從發出命令的權限還是從作出命令的性質考慮,治安警察為執行第6/97/M號法律第35條的實體,具有必然的正當性。而對於一名被懷疑從事賣淫活動之人士進行身份識別實是一種必然及必需的正常程序,完全合法。那麼,上訴人不服從執行正當的命令,明顯構成被判處的違令罪,上訴人的無罪辯護主張是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239/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