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說,有委員擔心除了醫療過錯可引起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沒明顯失誤,僅患者單方面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能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疾病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不理解,甚至患者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
鄭志強解釋,醫生是風險較高的職業,在醫患糾紛嚴重影響下,“保護性醫療”成為醫療界不成文的行規。比如病人需要輸血,可能涉及血液傳播疾病的所有檢查必須做,如果為病人考慮不做檢查,事後病人萬一感染其他傳染性疾病,醫生根本無法證明是否的確經輸血傳播,為醫患糾紛留下嚴重隱患。為了萬分之一的可能,醫生也要採取自我保護措施,這樣做可能延誤診治。
法案建議,就診者死亡或無法處理事務,就診者的配偶,或事實婚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均可申請就診者病歷及鑑定。委員會認為這條文較民法典規定的親屬範圍收窄,亦沒優先排序。政府解釋是希望保護就診者私隱,但委員會指出若沒優先排序,可能引起家庭糾紛,委員對這條文的內容暫時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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