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陳致平稱,新聞局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的意見,按「只刪不增」的原則,最終的法案建議刪除較具爭議「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以及“出版人或記者加重刑罰3分1”的機制,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保留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並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5條第5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法案又建議保留“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保障性條款等。
被問及有關接近資訊來源權利的條文,陳致平稱,過項條文是保護新聞工作者的接近資訊來源權利,政府部門需具有法律依據才可拒絕向傳媒提供資訊,或傳媒自行在法律容許下接近或取得資訊,條文並不妨礙傳媒的報導工作。
陳致平表示,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修訂《出版法》的建議草案原由6個章節46條條文組成,其後參考了新聞界及公眾意見,按「只刪不增」原則,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了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的用詞,及根據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處理了個別條文作,其他內容維持不變。
他重申,建議草案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明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資訊權,包括採訪、報導和接收資訊的權利;新聞工作者享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不包括被視為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草案亦保障新聞工作者行使對有訊來源保密的權利,以及在執行職務時依法享有獨立的保障且有刊登和發佈的自由。他表示,現正草擬行政文件,當中涉及翻譯工作,預計今年上半年度可擬就,把建議草案的修訂文本及相關的行政文件呈交行政長官,提請進入立法程序。
新聞局將寄送總結報告本給本澳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供業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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