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在立法會上引介法案時指出,法案建議創設行政任用合同,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被賦予服務人員身份,統一適用公職法律制度,包括紀律制度。法案建議行政任用合同的人員試用期6個月。
一般情況下,行政任用合同不可超過2年,倘充分說明公共部門有用人需要、工作人員在該部門已連續服務滿4年且在合同續期前緊接的4年工作表現評核均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法案建議合同續期的期間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5年。至於終止合同方面,法案建議,當公共部門提前60日通知工作人員終止合同,以及因工作人員長期絕對無擔任職務的能力而終止行政任用合同時,該工作人員可獲得終止合同當月的薪俸以及收取合同尚餘期間的報酬,但最多不得超過相當於3個月報酬的賠償。
為使公共部門能留用具經驗的人員,法案建議設立返聘制度,以允許具有相當經驗的人員在短期離職後可無須經過開考程序而重返原工作崗位,繼續為政府服務。
為靈活調動人員,法案建議設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公共部門之間調職的制度,如工作人員在調職建議之日在原公共部門連續提供服務滿2年或以上,可無須經過開考程序轉至其他公共部門。調職後的職程、職級及職階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原先提供的服務時間均予以計算。
為保障公共部門可採用相對彈性的方式任用特定人員以履行職責,法案建議保留個人勞動合同作為例外任用方式,且僅可用作任用工作人員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以及應付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需要。
當部門有實際工作需要且其組織法規中亦允許採用個人勞動合同聘用人員,在經由行政長官不可轉授權批示許可後,有關部門方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聘用工作人員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而對該工作人員適用個人勞動合同的條款,並補充適用公職法律制度。
法案建議部門可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有關合同期間最長不可超過1年,且不可續期,但涉及嚴重事故、疫情、災害或災難的情況,經行政長官不可轉授權的批示許可除外。
法案建議,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合併為行政任用合同後,有關人員的薪俸、津貼和補助予以保留,所提供的服務時間亦會計入行政任用合同的服務時間。
審議過程中,多名議員質疑,法案對公職制度無太大改革,又指合同人員需取得一定評核,才能定期續約,與實位公務員相比不公平,認為影響公務員士氣。陳麗敏回應,公職制度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合同制必須定期續約。
法案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