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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何方舉證 立會小組未有定論

2014-05-28 00:00
  【本報訊】《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正細則性審議關鍵條文,即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責任。對政府傾向病人舉證的非合同制,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未有定論。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審議《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正審議最關鍵的條文,即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責任。他認為,該部分條文的處理關係到整部法案的成敗。

  政府遞交的法案建議統一由新設的鑑定委員會協助患者舉證事故責任,即政府傾向採用非合同制。鄭志強表示,政府有此取向是因為法案已建議設立鑑證委員會,可就醫療事故協助調查,幫助病人,同時也可避免濫用醫療事故鑒定。但委員會中有意見認為,如果沒足夠措施保障患者權利,不應由患者承擔舉證責任。

  鄭志強稱,由任何一方負責舉證都有利弊,由患者舉證可削弱患者權益,但由醫方舉證事故責任的地區出現防禦性醫療問題,即醫者為避免風險,要病人接受全面具體檢查才提供診斷方案,對患者病情造成影響。

  委員會現時對此未有結論,將於下週三繼續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