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稱,這項法案於2013年12月16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旨在全面實施《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為行政長官及屬於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履行職責提供必需的合理保障制度,包括給予離任後的適當津貼或補償,避免“延後利益”的情況,維護相關職位的憲制地位和公共利益。辦公室稱制定此項法律是為了填補現行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
辦公室說,法案明確規定避免雙重受惠原則(即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第9條第5款):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期間,政府為其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的時間不用作計算離任補償。公務員擔任主要官員期間,政府若按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員公積金制度為其供款,官員離任時,沒權收取離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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