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林炳輝昨日宣判時表示,根據各證人證言和書證等,沒法證實任何人刻意收藏有關10幅墓地的原始文件,亦沒法證實4名被告曾收藏文件或拖延遞交文件,及沒證據顯示檢察院的介入威脅到4名被告的利益,沒法推斷4人有犯罪意圖。
林炳輝稱,因欠缺瀆職罪的客觀和主觀要素,故宣判4名被告無罪。
首被告譚偉文在獲判無罪後表示,法院作出公正裁決終令事件真相大白。被問及會否繼續在民政總署工作?譚偉文稱,暫時沒有任何補充。譚偉文離開初級法院所在的商業大廈時,在場有人鼓掌。
第2被告李偉農獲判無罪後表示,公正的判決還公務員應有的公道,事件始末到法庭判決後,公眾心裡有一把尺。
譚偉民代表律師山度士表示對判決感到開心.他認為案件沒足夠證據提出起訴。
獲判無罪的其餘兩名民署官員分別是第三被告馮惠星及第四被告邵國權。
輔助人歐寶蓮稱不上訴
此案的輔助人歐寶蓮表示尊重初級法院合議庭判決,她不會上訴。即使檢察院就此案提出上訴,她亦不會再作輔助人協助。
歐寶蓮指,提交結案陳詞時已和檢察院一同拿出充足證據,她對裁決結果有點驚訝,但會以平常心面對,她尊重合議庭判決。
政府尊重法院判決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政府尊重初級法院合議庭的裁決,裁決轉為確定判決前,相關的紀律程序仍處於中止狀態,對有關人員實施的防範性停職繼續維持。
2010年2月9日,檢察院接獲輔助人歐寶蓮投訴及刑事檢舉時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就墓地批給所作的行政行為。
檢察院於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7月27日,先後四次向民署發出公函,要求索取有關墓地批給的文件、檔案等資料,包括澳門臨時市政廳於2001年向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10名人士批出墓地所涉及的行政程序資料(尤其是申請書、報告或建議、司長意見及行政長官決定及通知申請人個案最終結果等文件)之正本。譚偉文等四名官員作出批示,交由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統籌及統一向檢察院回覆及發放文件。
檢察院其後指四人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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