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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股票禁止發行

2014-12-30 00:0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建議法律生效後,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將記名股票轉換為無記名股票,法律適用於商業登記局及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

  在全球趨向稅收透明以及採取措施打擊逃稅、清洗黑錢及其他經濟犯罪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已不認同無記名股票的匿名性質。目前,許多國家/地區,包括一些有重要金融市場的國家/地區亦已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建議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轉換記名股票為無記名股票及生前移轉無記名股票,但基於司法判決或司法變賣而作出移轉除外。

  建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應依職權及免費對章程規定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公示本法律的生效日期以及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

  建議自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或其繼受人應向發行公司聲請將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在該期間屆滿後,如無記名股票持有人仍未聲請將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則中止其作為股東的所有權利。

  建議自轉換期間屆滿後起計一年內,未轉換的無記名股票視為滅失。在此情況下,股票持有人或證明具正當利益者可透過撤銷債權證券的訴訟,聲請撤銷視為滅失的股票。如訴訟理由成立,股票持有人可於隨後要求公司發出相應於被撤銷股票的記名股票。

  另一方面,法案建議對《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新增一款,針對在本澳從事活動但章程規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於澳門的公司,界定“長期經營”的概念。法案規定,長期經營是指公司於澳門特區,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超過一年,或連續五年内以間斷的方式,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但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更短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