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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制度朝六方向修訂

2014-12-30 00:0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政府修法有6個方向和目標。草案建議,設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高等院校必須設立校董會、學分制、雙學士學位、副學士文憑課程等。

修法有6個方向和目標

  梁慶庭指出,特區政府擬定了法規的修改方向和目標如下︰(一)保障及持續提升教育質素;(二)強化高等院校自身的管治水平;(三)加大院校在辦學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四)強化師資隊伍;(五)提升學生整體水平;(六)為高等教育整體健康穩定的發展提供充足的資源保障。

  法案建議設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規定所有高等院校不論屬何種法律性質,均須受評鑑制度約束。評鑑包括院校評鑑及課程評審兩部分;院校評鑑分為院校質素核證及院校認證兩類,而課程評審則分為課程認證及課程審視兩類。任何高等院校倘按法案規定通過相關的評鑑,滿足所需的條件,均可依法開辦相關課程。

  高等院校除繼續享有學術自主、教學自主,以及按其性質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之外,法案還規定各院校必須設立負責訂定院校發展方針並監督有關執行情況的校董會;同時,須制定包括規範院校的財政、行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院校章程。法案亦明確指出,公立高等院校屬公法人,但不妨礙其設立法規或相關修改的特別規定的適用,而在任何情況下,公立高等院校的擁有權及財產均屬於公產。

法案建議增設學分制

  在課程設置方面,法案建議增設學分制、主修及副修制和雙學士學位,以及副學士文憑課程等,並取消高等專科學位。法案規定,副修計劃、副學士文憑課程、設有主修或雙主修的學士學位課程,以及雙學士學位課程均須根據學分制設置;而經適當配合後,其他高等教育課程也可根據學分制設置,以增加學生學習的選擇性和流動性。

  法案規定,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者,具備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資格。除特定情況外,參與教授某一課程的教學人員所具有的學位不得低於所授課程的學位。法案亦把高等院校教學人員從事的活動定性為“公共利益活動”,為其獲得公共資源上的支持創設條件,以進一步提升院校的管理水平和師資力量。

  法案也建議,將未具高中學歷但經院校入學考試評核合格的人士的最低入學年齡,由現行法例規定的25歲下調至23歲,以鼓勵更多有需要的人士修讀高等教育課程。

  法案規定設立高等教育資助機制,並透過高等教育基金施行。相關機制包括對高等院校提供財政援助,對評鑑制度的實施及運作提供資助、對高等教育學生提供財政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