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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珠海遺體無須防腐證明

2015-02-28 00:00
  【本報訊】衛生局表示,就遺體搬遷設定衛生條件及發出“醫學衛生證明”是衛生局的衛生監督權限,但衛生局無權監管殯儀服務市場運作。現時只在市民把遺體空運或運往其他較遠地區時,才要求出示防腐證明,運往珠海的遺體無須向衛生局提交防腐證明。

  衛生局指出,遺體防腐目的主要是保持遺體形態,以便親友瞻仰,其次是防止在存放、運輸過程中腐爛發臭影響環境。遺體防腐可以冷凍或藥物進行,若遺體在澳門下葬,因下葬前大部分時間存放在凍櫃內,衛生局不會要求進行藥物防腐處理;若屍體運往其他地方,考慮到遺體運輸過程可能暴露在常溫下,會視乎路程長短和到目的地後是否打開密封的棺柩,來決定是否要求藥物防腐處理。由於遺體運往珠海下葬或火化,需時較短,下葬或火化前不必打開密封棺柩,即使不進行藥物防腐處理亦不會影響公共衛生,衛生局現時不要求對運往珠海下葬或火化的遺體進行藥物防腐處理。但要指出,珠海、深圳方面的相關部門要求入境的遺體進行藥物防腐處理。

  衛生局強調,遺體防腐須具備適當技術人員、場地、設備和藥物,衛生監督接受具備條件的機構所提交真實的防腐證明,未規定只接受某一機構提供的防腐證明。衛生局曾接獲投訴反映有機構在沒有為遺體防腐情況下發出防腐證明,衛生局提醒業界切勿提交虛假的防腐證明,以免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