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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會議提案)推進依法治國下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  廖澤雲 崔世昌

2015-03-05 00:00
  在當前我國綜合國力日漸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前提下,我國的慈善事業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認真研究在依法治國的大框架下,有序地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激發人們的慈悲之心,更重要的是從法律的角度為人們的善念鬆綁,並提供行善的機會和便利,在目前這個階段已到了一個比較合適的時機。

  一、當前慈善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概述

  據民政部“慈善信息披露標準研究、應用與評估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數據顯示,僅有不到三成的慈善組織信息透明度較多,近九成受訪者表示從未接受過慈善機構的信息反饋,超過九成民眾對慈善信息公開程度不夠滿意,不止信息披露的渠道不暢,信息披露的標準也嚴重缺乏。調查顯示,當前慈善機構普遍存在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的情況。

  內地慈善機構多屬官方或半官方性質,雖然此舉能完全由政府監督和掌控,但同時也突顯這些慈善機構缺乏靈活性,基本上是以行政機構的模式運作,一方面運作成本高,一方面也容易產生官僚和應急、應變能力慢弱的情況。

  慈善機構的功能很多仍然停留在傳統的施予、扶貧解困等的觀念。然而,現代社會,尤其西方社會,慈善機構的功能和業務範圍已完全從傳統觀念中蛻變出來,已廣泛地參與到辦學校、醫院、老人院、戒毒中心等業務。

  迄今內地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範慈善機構的實體內容的法律,即使是已經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亦因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難以落實。

  二、促進慈善機構良性發展的幾點建議

  1. 重視民間慈善機構發揮的作用

  近年一些以社會人士名義設立的慈善組織得到民眾的認同,人們更願意向這些民間慈善組織作出捐獻,分析當中的原因,一是這些民間慈善組織能較好地公開信息,讓捐獻人能知道款項的去向,即能讓捐獻的人得到積福行善的心理滿足。二是這些民間組織能擴闊更多的捐款渠道,從而能穩定徵集到相關的善款物資,並能較靈活地將這些善款物資及時送到最需要幫助的地方和人群。

  和政府辦的慈善機構相比,民間慈善機構有其獨特的特點和優勢。因此,建議能創設寛鬆的政策環境,促進更多民間慈善機構的成立。加快和促進民間慈善機構的設立和成長,並不是否定官方慈善機構的存在和功能。事實上,在制度政策相同的前提下,兩者更可以產生相互監督、相互促進和相互競爭的作用。當然,鼓勵和促進民間慈善機構的發展並不是將其放在一個完全自主、無監督的狀態。對於民間慈善機構的管理,政府可以參考外國和港澳的模式,即採用 “政府備案(登記)自主營運” 的模式,讓民間慈善機構在遵從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讓其能通過自己的組織形式和科學管理,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能力為社會服務,而其公信力也是由自己的行為產生的社會效果而建立,並且隨著社會效果的好壤影響其公信力,讓民間慈善機構的營運狀況完全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下。

  2. 強化慈善機構人員的專業化。

  汶川大地震後很多人帶著一腔熱血和大量物資來到四川,卻發現不知道如何和官方以及其他組織進行協調對接。這就帶出如何對慈善事業進行協調和管理的問題,歸根究底,帶出了對慈善機構人員專業化的要求。

  提起慈善,人們往往想起的是扶危救困、善良和同情心,很少意識到做慈善工作也需要效率和管理,也需要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的人才。事實上,慈善機構的營運除了熱心外,其運作也需要具相當高技術量的工作,其複雜程度絲毫不亞於商業公司,其同樣也追求投資回報率。因此,在發達國家,將商業領域的管理方法和技術引入慈善事業,擺脫以往 “施捨性質的濟貧院方式”,以投資來解決根本問題。哈佛商學院的管理大師邁克‧彼得認為,慈善活動應該向商業活動學習,很多慈善家已經在談論“慈善投資”、”風險慈善”、”市場導向”等術語,這些詞原本屬於商業領域的概念,但引入並作為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顯然是一種值得積極參考的方式。

  因此,很多成熟健全的慈善組織,其運作與商業組織無異,甚至也會開展一些“賺錢”的經營活動,即盡量做到在節省慈善成本的同時,也為慈善工作的開展作 “開源”,使慈善機構在不斷補充的“能量”之下能細水長流地維持和擴展慈善服務。

  目前,內地仍未深刻認識到專業人才對慈善機構進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性,仍停留在僅憑一腔熱情做慈善的刻板印象。顯然對於慈善機構,花錢和賺錢一樣需要智慧和能力,慈善是一門專業,從事慈善工作的人員也應該是專業人才。

  3. 推出具綜合性的法律規範,加快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更大發展

  現時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規,而國家也於1999年後先後出台了促進公益事業的規章制度,包括《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企業所得稅法》等,但對於慈善機構募捐規則的全國性規範目前還是欠缺的,導致募捐市場出現一些亂象,尤其在大災籌款時矛盾突顯。另外,網絡社會的興起,讓募捐變得非常容易的同時,亦會引起混亂情況。

  目前我國已經進入一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階段,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富裕起來,但由於地理環境、資源分佈,以及改革深化程度的不同,出現了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情況,這也是任何一個國家地區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必然出現的格局。因此,有需要讓富庶的地區支持貧困地區,讓富人幫助窮人,這就為慈善機構的成長和發展提供了空間。然而,如何從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發揮慈善機構的作用,讓慈善機構在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自然災害較多的情況下施展活動空間,一部綜合性的全國法律必須放到議事日程之上。依據這部法律,盡力解決慈善機構在發展過程中碰到的慈善組織定義、募捐、捐贈、財產規則、信託、服務、專業人員等的問題,使其在規範化、專業化、自律化、公開化的法理框架下得到發展和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