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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稱保障訴訟人權利

2015-03-07 00:00

  【本報訊】檢察長辦公室指出,檢察院規定所有被拘留人被送入拘留室之前,須將隨身物品存放於特定的儲物櫃保管,是基於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維持拘留室秩序。

  有聽眾在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投訴在拘留室4個多小時內,沒人處理他要求服用原本隨身攜帶的抗抑鬱藥。檢察長辦公室表示,經了解,當日投訴人自送達檢察院至離開時,在檢察院逗留時間共1小時43分鐘。辦公室指出,根據規定,被拘留人要求服食藥物,檢察院職員須按規定履行特定的報批手續,視情況作相應處理。至於投訴人反映被保安員不禮貌對待,檢察院正在調查。

  檢察長辦公室表示,歡迎市民對檢察院工作的關注,檢察院將不斷完善工作,在維持訴訟秩序正常進行的前提下,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