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
隨着社會環境變遷,近年本澳離婚率有所上升,根據統計局數字顯示,以去年的離婚個案一千二百多宗計算,相對於二○○一年上升了三點五倍,相對於一九九○年甚至上升了十二倍。婚姻的原意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如有家庭糾紛,男女雙方最好平心靜氣尋求解決方法。不過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原因各有不同,如果真的無法解決,最終亦可能會選擇離婚。
在澳門,根據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例如妻子提出離婚,而丈夫亦同意),這時可以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
兩願離婚時,假如夫妻沒有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子女,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但如果夫妻之間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聲請離婚。
以兩願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要符合一些條件,包括夫妻必須結婚超過一年,並且須就提供扶養(俗稱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俗稱對子女的撫養權)及家庭居所(即夫妻居住的地方)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不過,假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丈夫提出離婚,妻子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下,這時又可以如何處理呢?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當然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進行訴訟離婚時,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一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事實分居連續兩年;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一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有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辦理兩願離婚,以及辦理訴訟離婚的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由今年十月十六日開始,初級法院已增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它的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六二八條、第一六三〇條、第一六三五條及第一六三七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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