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
近年,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大型酒店林立,港珠澳大橋及輕軌等項目也將落成。由於澳門地小人多,為了合理利用土地,配合社會和經濟發展,較早前,立法會就通過了第一二/二○一三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訂定一套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並將於二○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城市規劃及其目的
根據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就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在《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下,對空間的整治、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對空間結構制訂出一系列程序的規定。城市規劃的目的,是透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質素,例如: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中被評定的不動產、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以及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城市規劃的種類及等級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等級。總體規劃約束而且優於詳細規劃,換言之,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但兩者都是法定規劃,對私人及公共部門都有約束力。
按照法律規定,總體規劃是對澳門空間整治、土地使用和利用條件,以及對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訂出合理綜合規定的城市規劃。詳細規劃就是根據總體規劃的規定,就特定地區的土地用途、使用強度,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設置作出詳細規定的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的編製
在具體進行規劃時,會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城市規劃草案,在過程中,除了有其他政府部門負責協調、參與外,當局還設立了公衆參與的機制,以及應諮詢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
公衆參與的機制就是為了推動公衆參與城市規劃的編製,即在開始編製草案後、到核准草案前,當局會推廣、展示草案及公開諮詢,以便向公衆解釋草案內容,以及聽取公衆的意見及建議。除此之外,對於私有土地的物權人及國有土地的承批人,如果因實施詳細規劃而可能令到他們受到損害,則當局亦會收集他們的意見及建議,為此,當局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告示處,以及在中、葡文報章通知利害關係人。
另一方面,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就為了讓專業及社會有更深入的參與,以便討論城市規劃的重大問題,以及向政府提交意見,作為核准城市規劃的參考。城市規劃委員會是一個政府諮詢機構,負責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以及在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委員會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組成,當中,為了體現委員會的透明度及和代表性,法律還規定,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城市規劃的保障
完成編製後,城市規劃必須由行政長官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才產生效力。為了保障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生效後的城市規劃,不得任意修改。然而,為了配合社會發展,城市規劃也會適時作出檢討,例如在規劃生效五年後,檢討總體規劃及視乎情況檢討詳細規劃等,藉此探討有沒有必要作出修改。
由於城市規劃所涉及的範圍廣泛,為了保障私人的利益,如果因實施規劃或制訂預防措施而導致權利受損時,利害關係人可向廉政公署或檢察院投訴,以及向法院提起司法申訴。除此之外,《城市規劃法》還設立了索償的機制,當中包括:私有土地的業權人如果因第一次實施或更改城市規劃,導致之前所發出的有效整體工程准照失效,又或該有效整體工程准照的工程計劃內的城市規劃條件出現重大變更時,可在該城市規劃生效或修改後三年內,向政府提出索償;另外,不論是私有土地的業權人,又或屬有償批給的國有土地承批人,如果因制訂預防措施(避免妨礙城市規劃的編製或修改而制定的措施)而證實受到損害時,也可在該預防措施生效後三年內,向政府提出索償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二○一三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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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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