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範飼主責任
寵物隨處便溺老問題無着墨
【本報消息】權利與義務並存,“動保法”明確了動物的應有權利,也規範了飼主責任,如要採必要措施,防止動物損害人命、財產及為動物提供合適的住宿環境,違者有機觸犯違令罪。同時訂明倘有關動物不適應欄舍生活,則不應飼養。不過對寵物隨處便溺等困擾社會多時的老問題,草案並無着墨及加強。
草案規定了飼主必須遵守的事項,包括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動物損害人的生命、身體或他人的財產,或危及其他動物的生命和健康;為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傳染病防治措施及其他妥善的照顧;當動物遭他人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有責防範傳染病
草案規定動物的飼養環境,飼主要注意動物住宿環境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不應增加周邊環境污染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更要確保動物不擾亂周邊環境安寧。如動物住宿環境不符合上述規定,飼主須在民署訂定的期限改善,期間該動物須交市政狗房暫時照顧,否則構成違令罪。暫時照顧費用由飼主負擔。
公地規章治便溺
社會認同動物應有其權利,但寵物特別是狗隻隨處便溺問題揮之不去,神憎鬼厭。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指出,如動物產生滋擾,草案賦予民署調查權限,如有需要可扣押該動物,但涉及公共地方便溺問題仍舊由《公共地方總規章》去監管,民署近年已辦了多項活動提高飼主的監管及意義,未來會加強執法及加強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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