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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

2014-06-22 00:00

誠意邀請本澳各界人士發表意見

    《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

    鑑於澳門現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部分內容已經同澳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協調,有必要全面檢討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有鑑於此,負責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工作小組擬備了《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諮詢文件,希望透過公開諮詢的方式,聽取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今次諮詢文件所提的建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禁止不公平的交易

    (一)濫用市場優勢:建議立法禁止“濫用市場優勢”,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對於需領取牌照的經營者,如被認定濫用市場優勢,有關的認定可影響其牌照的申請、持有或續期。

    (二)聯合定價:建議立法規管“聯合定價”,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對於需領取牌照的經營者,如被認定作出聯合定價的違法行為,有關的認定可影響其牌照的申請、持有或續期。

    (三)囤積:建議維持現行第六/九六/M 號法律將“囤積”定為犯罪的規定,深入研究執行該法律時所遇到的問題的基礎上,完善有關規定,例如明晰當中“必需財貨”的定義。

    二、保障消費者的資訊權

    (一)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取得消費資訊:1.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強制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的職權,訂定經營者有合作義務,如經營者不依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可構成違令罪;如經營者提供虛假的資料,可構成偽造文件罪。2.建議規定經營者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保存為調查所需的資料,讓政府有條件分析研究穩定物價的政策、採取行政措施、調查處罰不正當的營商行為,以及向公衆公佈價格資料等工作。

    (二)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公開消費資訊:建議立法擴大現有公佈價格的範圍,除了商品的零售價外,在有需要時也可公佈商品的入貨、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價格資料,以及對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合理性的分析報告,以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市場機制促進經營者合理定價。

    (三)強制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資訊:建議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須披露真實、準確和必需的資訊作出強制性規範,對不依法提供資訊的經營者訂定罰則,而提供虛假資訊的經營者須負倘有的刑事責任。

    三、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

    建議訂定調解規章,設立專職的調解員;修訂《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包括簡化現時的仲裁程序,並將有關只能由法院司法官擔任仲裁法官的規定修改為可由法律或其他專業的人士擔任仲裁員,增加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仲裁員的人數,以提高仲裁的效率。

    四、立法規範新型消費模式

    (一)預繳式消費:建議規定採用預繳式消費的經營者須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風險提示及確認消費者明白有關提示的內容;並對某些特定行業的預繳金額設限,藉以降低有關的消費風險。同時,規定經營者在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須負有在法定期間內退回預付款的義務,並訂定違反有關義務的罰則。

    (二)遠程消費:建議引入“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可在無須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冷靜期”不得為雙方協議所排除;如因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所享有的解除權或未確認消費者知悉其享有解除權,使消費者無法依期行使解除權,則有關的法定期間得以順延。

    (三)非營業場所消費:建議引入“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可在無須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冷靜期”不得為雙方協議所排除;如因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所享有的解除權或未確認消費者知悉其享有解除權,使消費者無法依期行使解除權,則有關的法定期間得以順延。

    現誠意邀請本澳各界人士於諮詢期內就諮詢文件的內容,以及諮詢文件內未有列明但與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的其他內容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