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義務提供錄影資料助查案
問:我是一家商店的負責人,昨天一名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到店舖,要求我協助提供某段期間店門外的閉路電視錄像資料,我覺得很麻煩,而且我也不懂得將資料複製出來,請問我可以拒絕其要求嗎?
答:根據第五∕二○○六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在執行職務時(例如偵查犯罪),所有人都有義務予以合作。因此,商店東主應當與該局合作,提供店門外的閉路電視錄像資料。考慮到證據的時效性和刑事偵查工作的需要,該局會盡快派出技術人員到場協助提取錄像資料工作。個別已為錄像資料安裝加密設定的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則須由店方委托供應商代為擷取複製。有需要時,店方可要求該局出具公函,作為提供錄影資料的證明。(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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