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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暑期工的規定

2014-07-13 00:00


    聘請暑期工的規定

    漫長的暑假已經來到。對於學生來說,除了參加興趣班、與家人出外旅遊、與好友相約遊玩外,不少學生亦會選擇做暑期工,從中獲取工作經驗及賺取零用錢。

    不過,無論身為求職者或僱主,有關暑期工方面,法律上亦有些地方需要留意。首先,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一般來說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法律亦有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亦可以在學校放暑假期間做暑期工。

    其次,有部分僱主可能會有疑問:如果僱用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當暑期工,在聘用時是否要先簽訂書面合同?此外,在聘用之前是否要先向勞工事務局申請?

    聘用青少年當暑期工,必須要事先簽訂合同。因為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在暑期工開始工作前,必須具備以下文件:

    一、與暑期工簽署的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必須一式兩份,僱主與僱員雙方各持一份;

    二、由醫生發出具有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的書面證明(俗稱醫生證明);

    三、暑期工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書面許可。

    僱主在聘用暑期工時,無需事先通知勞工事務局,亦不需要把合同副本送交勞工事務局(法律規定與未成年僱員簽訂合同後的十五日內,僱主要以合同副本將有關事宜通知勞工事務局,但暑期工的情況除外)。不過,僱主務必遵守以上錄用條件的規定,否則屬於違法,可被處罰。

    除了錄用條件的規定外,為避免青少年從事一些可能危及安全、健康和身心發展的工作,法律對於未成年人(包括暑期工)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等均有所規定。例如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在晚上九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期間工作,同時禁止超時工作,以保障他們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此外,法律亦禁止未成年人提供家務工作,以及禁止在酒吧、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遊戲機中心、卡拉OK等地方工作。假如僱主違反以上規定,同樣可被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以及第三四四/二○○八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