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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彬受賄判刑15年

2014-07-19 00:00

廣聚能源原董事長王建彬受賄案被深 圳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中新社)

    王建彬受賄判刑15年

    【中新社深圳十八日電】深圳市科匯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深南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廣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建彬受賄案,今天由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建彬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人民幣;扣押在案的贓款一百三十萬元港幣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違法所得由偵查機關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深圳中院經審理查明,二○一○年底,王建彬利用其擔任深南石油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某餐飲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長林某某三十萬元港幣,為其公司承租深南石油公司名下物業提供幫助;二○一一年至二○一二年期間,王建彬擔任科匯通公司董事長、深南石油公司董事長、廣聚能源股份公司董事長期間,為廣東XX能源有限公司順利取得了由廣聚能源股份公司控股的深圳市深南燃氣有限公司增資合作的資格,先後收受廣東XX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三百萬元人民幣、五百萬元港幣。

    自首獲從輕發落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彬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建彬在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其他案件過程中,主動如實供述了收取林某某賄賂款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相應予以從輕處罰。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王建彬為初犯,歸案後積極退贓,依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王建彬不服一審判決,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