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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定義未清晰須諮詢

2014-10-13 00:00

澳門論壇談“非禮”立罪

    “非禮”定義未清晰須諮詢

    【本報消息】政府明年就非禮罪立法諮詢,社會對“非禮”立罪的聲音強烈,但到底何謂非禮?涉及哪些身體部位?言語、眼神上的非禮是否屬罪?控訴前是否需要受害者提出追究意願?以上問題相信社會未有共識。昨日上午十一時假黑沙環公園舉行的澳門論壇上已出現意見分歧,有觀衆認為需列公罪,亦有人有保留、擔心無心之失變犯罪。嘉賓認同要就該法諮詢,多主張應同時檢視“性犯罪”條文,使其保護全澳男女的同時,亦具認受、操作及一致性。

    現循侮辱罪提檢控

    非禮罪曾被寫入《刑法典》,九五年推動法律本地化時條文被廢除。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陳軒志解釋,十九世紀的葡萄牙尚處於軍事獨裁政府時期,當時的“非禮罪”涉及社會道德廉恥、性等方面的直覺感受,屬較抽象的概念,立法原意、背景與現時社會已大不相同,故不適宜沿用該法。

    陳軒志稱,社會對何謂“非禮”未有定義,鄰近地區亦非以該字眼立法。立法涉及社會道德標準,是重大政策層面,有諮詢必要。明年諮詢時,除探討定義、是否涉及性概念、關乎身體哪個部位等內容外,亦會討論立法目標,冀尋求共識作為立法基礎,使法律具廣泛認受。經收集多方意見後,立法諮詢前期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

    現時非禮行為未有“對口”法律條文,多只循內容較接近的侮辱罪提出檢控。大律師何金明認為,做法不適當亦不應該,因侮辱罪屬“侵犯名譽罪”的篇章,前提基礎並不相同,罪名成立機會較微。他認同應就非禮或性騷擾行為立法,並公開諮詢,以保護不同性別人士。

    免當事人尷尬難堪

    就犯罪性質,有“公罪”、“半公罪”之分。前者指無論被害人是否同意,檢察院皆可控訴;後者則要被害人在期限內表達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意願,才能展開程序。

    何金明稱現時強姦、淫媒等行為屬公罪,其他大部分性犯罪為半公罪。若將非禮定為公罪,恐會出現法律不一致情況,對立法、執法及司法人員均有執行困難。法律概念環環相扣,提出應全面檢視性犯罪相關法律,並清晰現有條文中,“重要性慾行為”等概念定義,建議加入對受害者提供輔助的條文。

    婦女聯合總會常務理事楊淑賢指法律存在空白,導致無實際數字反映社情。但有感非禮行為有上升趨勢,社會更出現將不幸歸咎於受害者衣着的歪風,應加快立法進程,諮詢文本須清晰易明。

    或出於家醜不外揚心理,使部分受害者選擇啞忍,間接助長惡行。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行政總監葉永強主張,法律旨在保護居民,若不能發揮作用,則要修改,以保護不願、不敢、不能提出追究或檢控的弱勢,亦要修改執法程序,避免當事人尷尬難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