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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名譽 切勿誹謗

2014-10-13 00:00

    尊重名譽  切勿誹謗

    澳門基本法保障了澳門居民的言論自由,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居民可以藉各種形式自由發表意見或抒發個人情感。可是,如果濫用言論自由,揭露他人隱私,又或未經證實而轉述別人的觀點,只要有關言論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又或者影響別人對他人的觀感,就有可能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誹謗罪,行為人可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雖然法律同時規定,如果言論係為正當利益而作出,以及行為人證明言論的內容為真實的,則有關行為不構成誹謗罪;但是,若果有關言論內容關乎他人的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的隱私,例如:感情生活、性生活或健康狀況等,則有關行為仍屬犯罪。

    除此之外,如果行為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如報章、雜誌、網絡等)散播誹謗言論,亦有可能構成《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公開及詆毀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司法警察局供稿)

    註:如欲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的資訊,請參閱《司警通訊》及本局網頁(www.pj.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