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義務向警方提供個資
問:公司應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要求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記錄,會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2條及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1至3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均為刑事警察機關,在各自權限範圍內負責預防及調查犯罪。據公司表示,上述兩局表明基於“查案所需”向其索取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記錄。鑑於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為履行職責所需而索取資料,屬“執行具公共利益的任務或行使公共當部門權力”,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四)項及第8條第3款規定的正當性條件,公司負有提供合作的一般義務,所以向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提供資料,是“履行法定義務”,同樣具有處理資料的正當性。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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