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反貪法已實施
違法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昨日出版的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刋登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的第二副刋,公佈第10/2014號法律,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並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該法律規定,為在對外貿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項交易或其他不當利益,給予或承諾給予澳門特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在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經行為人同意或追認,由另一人給予或承諾給予上述不應收受的利益,亦予處罰。在澳門特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知悉的情況下,上述所指不應收受的利益的受惠人為其他人或實體時,亦予處罰。
在不影響刑法在空間上適用的一般制度及國際司法互助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該法律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事實,只要該等事實的行為人被發現身處澳門特區。
法人,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以及無法律人格的社團,須對下列者以有關實體的名義及為其集體利益而實施的上述犯罪承擔責任:一、有關實體的機關或代理人;二、聽命於上項所指機關或代理人的人,但僅以該等機關或代理人故意違反其本身所負的監管義務或控制義務而使犯罪得以實施為限。如行為人違抗有權者的明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為,則排除法人的責任。上述實體的責任不排除有關行為人的個人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例調查及偵查對外貿易中的行賄行為,屬廉政公署的職責,但不影響法律就該等事宜賦予其他機構的權力。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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