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憂禁放生矯枉過正
《動物保護法》中建議禁止動物放生行為,因政府認為市面上所售動物基本依賴人類照料,否則將死路一條。有放生習俗的道教團體認為,放生在宗教信仰中有其必要性,當局“一刀切”的做法不近人情,將會引起較大反彈。亦有佛教團體認為,當局制訂法律持守保護動物的精神,因此不會反對。
不建議城市內放生
道教協會會長吳炳鋕表示,道教和佛教均有放生習俗,傳統是把捕捉到的動物放生,將其回歸大自然,以作功德。近年有關行為逐漸減少,主要是考慮到環境污染增多,未必適合放生。該會未曾舉辦過放生活動,但本澳有不少信衆會私下放生,部分人價值觀上或有偏頗,會購買動物後再放生。
《公共地方總規章》列明禁止在公共地方放生動物,然得到民署許可、放生地點適宜又不破壞生態平衡時例外。吳炳鋕認為,如此做法由行政當局持有裁量權,但若往後“動保法”生效後全面禁止,便有矯枉過正之嫌。放生常用魚類、烏龜和雀鳥,相信這類動物被放生在合適環境後,不會出現無法生存的問題。
佛教總會常務副會長關偉霖指出,放生行為在宗教角度,有助長養慈悲心,一般來說會以理性、人道的方式進行,即將動物放生在適合的環境中,如城市這種環境不建議,亦不鼓勵購買動物“為放生而放生”。
是次“動保法”建議禁止放生的出發點是好,該會將尊重法律,或選擇在澳門以外地方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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