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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丁思源終極敗訴

2015-01-27 00:00

    篡改個人檔案遭停職半年

    終院判丁思源終極敗訴

    【本報消息】前工務局城市規劃廳長丁思源,因涉於二○一○年私自篡改撤回其個人檔案內“不為收取退休金及撫恤金而供款”的資料,三年前遭停職六個月,其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但被駁回。早前向終審法院上訴被判終極敗訴。

    難定失去自控能力

    丁思源向終審法院提出,不能排除涉案的虛假聲明可能由第三人為陷害他故意作出,或是由其本人因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而在無法自控的情況下作出,預審員並沒有竭盡全力調查整個事件,存在調查瑕疵;丁涉嫌觸犯偽造文件罪,但運輸工務司司長在尚未有確定判決已對他紀律處分,存在適用法律前提的錯誤;運輸工務司司長沒有考慮丁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工作超過二十年且表現良好,以及其行為未對部門或第三人造成影響等所有對其有利的情節,違反了適度、公正及平等原則。

    終院合議庭判詞指出,丁的精神狀況不足以推翻中級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且在丁具有關其精神狀況的醫療報告後,紀律程序的預審員曾向山頂醫院的醫生索取資料,以便查明其在作出被指控的事實時精神是否正常,祇是丁本人不同意才未能取得相關資料,而從丁在紀律程序中的一系列反應,包括提交文件及證人名單、並委託律師提起司法上訴來看,很難認為其病情已嚴重到失去自主性及自控能力的地步,因此該理由不成立。

    自由裁量紀律處分

    合議庭亦指出,《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三一五條第二款o項規定兩種情況,其中一種情況是“以任何形式顯示出其失去擔任職務之尊嚴或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之適當性”。不論丁是否被確定判決判定為有罪,其所作出的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其個人檔案內的文件上的行為,本身無疑已經顯示出其失去擔任職務的尊嚴或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的適當性,足以對其科以撤職或強制退休處分。

    至於違反適度、公正及平等原則的問題,合議庭認為,紀律處分的適用、處罰等級及具體份量的選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祇有在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時才可被法院審查。本案中,被上訴實體在丁某其實已經滿足強制退休前提的情況下,正因考慮了減輕情節才選擇祇對其科以停職六個月的處分,故所提出的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替代街影釋放樓高

    經當局查明,工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丁思源於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在獲得工務局行政處處長的許可後查閱其個人檔案時,在其中一份日期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聲明其將不為收取退休金及撫恤金而供款的文件的簽名下方,擅自以手寫的方式添加:“該聲明已由本人於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撤回”。

    丁思源是“桃花崗案”被告商人丁文禮之子。他在二○○四年由城市建設廳高級技術員擢升為城市規劃廳長,用一日時間就同意擾攘多時的“P05地段放高三層”建議,歐文龍《友好手冊》中亦載有“P05放高三層,丁思源做處長”字眼。他二○一○年在歐案中作供時稱工作壓力大,多次以健康為由向上級呈辭,直至二○○六年離任,亦承認後來制訂的街影替代法,主要目的是釋放樓宇高度,除要遵守民航局一百六十米規定外,幾乎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