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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和平計劃13要點

2015-02-13 00:00

    烏克蘭和平計劃13要點

    1、自二月十五日起,立即在頓涅茨克和盧甘斯克地區全面停火。

    2、撤離所有重型武器,並設立緩衝區。停火兩日後、也就是二月十七日開始撤離重武器,且不超過十四天。

    3、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自停火第一天檢查停火,及撤離重武器,並可使用衛星和無人機作監控。

    4、撤離重武器後首日,必須就盧甘斯克和頓涅茨克舉行地方選舉展開對話,及討論基於烏克蘭法律,給予民間武裝控制區暫時自治權的未來“政權”。

    烏克蘭國會必須在三十日內通過法令,基於去年九月的協議,界定可有自治權的地理區域。民間武裝控制地區有權決定他們使用的語言。

    5、實施法律,確保參與頓涅茨克和盧甘斯克戰事的人獲寬恕和特赦,免於起訴和懲罰。

    6、基於“人人適用”原則,釋放和交換所有人質及非法拘禁的囚犯,自撤離重武器後五天開始。

    7、確保人道物資的分配和取得。

    8、雙方都需朝重建社會和經濟合作努力,包括支付退休金和賦稅。烏克蘭將恢復在衝突區的銀行體系。

    9、烏克蘭必須能完全掌控橫跨衝突區的國界,此過程自地方選舉隔日開始,必須在二○一五年底前完成,前提是實施第十一點提出的憲改。

    10、所有外國武裝團體、軍事設備和傭兵都需撤出烏克蘭,由歐安組織負責監控。解除所有非法團體武裝。

    11、經頓涅茨克和盧甘斯克代表同意的烏克蘭新憲法,必須在二○一五年年底前實施,准許地方分權。二○一五年年底前也需通過法律,承認分離地區的特別地位。

    12、分離地區將舉行地方選舉,由歐安組織監督,但未指明日期。

    13、加強三方聯絡團體的活動,包擴建立執行和平計劃的工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