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修訂淺談(二)
本欄前日提及,中國對商業銀行進行存貸比管理始於一九九五年。貸存比率的功能,它首先是一個流動性指標,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預留法定的流動儲備金。這是很有必要的,既防止銀行體系因流動性不足而影響經濟以至社會不穩定,也有利改革發展初期建立市場對金融業的信心。
另一個作用是,當時中國經濟出現迅速反彈性增長,為控制通脹,監管部門開始限制商業銀行的貸款增量。這種管理方式在當時是適應實際需要的,因當時中國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相對簡單,負債項目基本就是客戶存款,資產項目中以企業客戶貸款佔絕大部分,故貸存比率可作為較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觀察和控制指標。
但今天商業銀行所持有的資產結構和品種,較以前複雜很多,其面對的金融市場也與以前大不相同。如前文所述,貸存比率監管的覆蓋面不廣,不可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及穩定性方面的差異,對風險敏感性不足,因此難以全面監控銀行資產的增長。
在這樣的經濟和金融環境下,若繼續單純的用貸存比率衡量和監管銀行的流動性,顯得不合時宜。因貸款和存款中各個項目的流動性水平或對流動性的要求是不同的;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也會對銀行的流動性造成影響。所以,即使是延用貸存比率,該指標也需結合其他比率來全面考察銀行的流動性狀況。
橫向來看,世界上不是所有其他國家或地區都使用貸存比率來監管金融業。有的地區除需遵守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求、流動性比率等有關規定,還有從總量上控制銀行資產增長的手段。總而言之,其他先進國家或地區還有不少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可作為內地修訂商業銀行法的一些參考,日後可再作深入探討。
中國銀行私人銀行(澳門) 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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