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在審理一項有關追討欠款案時,裁定中產夫妻花費100萬元子女學費,不屬於家庭生活正常負擔,案中作為丈夫的被告,毋須為已分居妻子的100萬元欠款負責。
案情指被告和案中其中1名上訴人為中產夫妻,以共產制結婚,但8年前分居,妻子於分居後先後23次向他人借款100萬元,以支付女兒的學費、機票、房租和管理費等。案中妻子與2名借款人以支付2名女兒的留學費用款項屬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欠款需夫妻2人共同償還。
終審法院認為,對月入8、9萬元的中產夫妻而言,2名女兒在歐洲學習及逗留的花費屬家庭生活的一項負擔,而非正常負擔,案中丈夫已與妻子分居,既沒有參與也沒有同意借款,因此不能讓丈夫為欠款負責,基於以上理由,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謝娜娜 梁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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