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判決 1宗樓上滲水索償案,判處樓上單位 2名業主需維修漏水位置,以及支付樓下業主的維修及律師費。
案發在 08年,受影響的樓下業主曾先後找裝修工人、房屋局和工務局人員檢查,發現樓上單位供水管道滲水,但樓上 2名業主在公共部門發出公函後仍不配合。受影響的樓下業主在 2012年提出訴訟,但被判敗訴。中級法院在上訴判決中指出,根據案中已經查明的事實,包括 2名被告完全不配合,也無法指出真正導致發生滲水情況的責任人和自己也深受其害等,足以認定滲水情況極有可能是由樓上單位導致,決定撤銷原審法院判決。
中級法院又指出,這種令人憤怒的情況對於任何人都是一種折磨,但由於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沒獲證實,因此不能定出精神損害賠償。(雷翠雲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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