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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標書列明違約金

2015-05-24 06:30

    工務局無權禁劣績承建商投標

    政府研標書列明違約金

    【本報消息】公共工程嚴重延誤、超支、質差等問題長期存在,即使審計部門多份針對公共工程的報告力陳不是,但多年來均未見有效改善,政府管治形象大受影響。社會及議會均發出完善現行公共工程評標準則及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聲音,工務局長李燦烽回覆書面質詢時強調工務局、建設辦、運建辦正共同檢討評標工作,並開展研究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可行性。但坊間要求禁止延誤、質量差的承建商再投標,李燦烽指決定權在法院,不由工務局話事。

    議員李靜儀早前提出書面質詢,認為鑒於本澳未來一段時間仍處於公共基建的興旺期,當局有必要從整體上完善所有公共工程的監管制度,包括明確將承建商不良施工紀錄列作公共工程評標的重要因素,甚至若干年內禁止嚴重過錯的承建商參與競投,以有效遏止嚴重延誤、超支、質量不佳等老問題。

    李燦烽回覆時表示,目前公共工程招標按相關法規要求分為公開招標及諮詢標,工務部門開展的公共工程招標情況大致相同,以工務局為例,其中,按照法規,諮詢標一般以價低者得為評標標準,公開招標則設有評標委員會,一般採取綜合的評標標準,以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評審工程標書,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造價佔百分之六十;二是工作計劃佔百分之十;三是施工經驗及質量佔百分之十八;四是廉潔誠信佔百分之十二。

    多項紀錄影響評分

    當中,由勞工局提供的競投者的職安健狀況紀錄及拖欠薪金紀錄是“施工經驗及質量”內其中兩項評分的項目,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紀錄亦是“廉潔誠信”內的評分項目之一,反映相關紀錄已是工務部門考慮工程判給的重要因素。對於公共工程承建單位出現的延誤、質量等問題會否影響承建商日後參與公共工程的競投?李燦烽稱,根據現時公共工程招標,倘其被法院剝奪參與公共工程承攬公開競投權利的情況下,便不接納其參與公共工程承攬的公開競投。

    目前,工務局、建設辦、運建辦正共同檢討評標工作,特別是在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做法,政府會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開展研究引入的可行性。若可行,不排除會在未來的公共工程施工合同內容中標明有關責任及罰則,促使承建商對其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起正面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