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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完工留一月即走

2015-05-24 06:30

本澳公共工程多,政府須完善外僱退場機制。

澳門逾十七萬外僱,建築工人佔四萬多。

梁維特

    跨司落實公共工程退場機制收緊留澳空間

    外勞完工留一月即走

    【本報消息】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為更好落實外僱退場機制,已與運輸工務司進行跨司會議,負責公共工程的部門定期與人資辦、勞工事務局溝通,實事求是審批外僱。如公共工程剩餘三個月工期,外僱僅獲准四個月逗留期,即僅多一個月,以完成薪酬支付等手續,不會有空間讓外僱在無被聘用下逗留澳門,工程完成後須盡快離澳。

    無準時離場負面多

    梁維特表示,為更好落實外僱退場,最近透過跨司會議,與運輸工務司司長溝通,公共工程部門定期與人資辦、勞工局溝通,實事求是審批外僱。如公共工程的建築工期剩餘三個月,過去僱主為外僱申請續期,因未有掌握完工期,便讓外僱續約一年,但並不科學,部分外僱未必準時離開,對社會產生負面效果。現在對祇剩三個月工期的外僱,最多給予一個月逗留期限,讓他們完成退場機制的手續,包括薪酬支付等,不會有空間在無被聘用下而逗留澳門,必須在工程完成後盡快離澳。

    僱主須依法規賠償

    就前日一批巴黎人地盤六十多名疑遭解僱外僱追討賠償事件,梁維特表示,經了解,這批工人收到公司的解僱通知後,到勞工局了解僱主應依法提供的解僱賠償情況,由於他們對解僱賠償理解不同,因這批工人所簽的是具期限合同,但以不具期限合同的解僱賠償計算,經局方人員解釋後未能接受,故到其他機構了解。

    據悉,在勞工局協調下,昨日有關僱主與僱員會面解說,強調不論外僱退場機制或任何原因,僱主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賠償。

    做好普法保障權益

    不論外僱退場機制或任何原因,僱主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賠償。勞工局及人資辦人員一直有向外僱宣傳勞工法例。隨着外僱退場機制更好地落實,以及大型建築地盤完工,要求人資辦及勞工局落實做好普法工作,多向外僱解說,讓他們了解及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資料,不具期限合同無合理理由解僱僱員,僱員有權收取按年資計算的解僱賠償。具確定期限合同僱主不以合理理由在合同期滿前解約,僱員有權收取按解約日至合同到期日的時間計算的賠償,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有權收取三日的基本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