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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法擬修訂減行政程序

2015-06-06 06:30

二常會昨與羅司開會

    改“先審查後抽籤”為“先初審抽籤再詳審”

    經屋法擬修訂減行政程序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細則性審議“經屋法”修訂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楊錦華等政府代表列席並解釋,若初審被取消資格者上訴得直,政府有多個應對方法。重申即使申請人初審不過關,仍要保留其抽籤機會,避免重新抽籤。

    一年已可知上樓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二常會基本問題不大,目標是八月中今個會期結束前,將修訂案交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表決。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蕭志偉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陳表示,政府會上強調,法案擬修訂審查方式,即由現時的“先審查後抽籤”,改為“先初審、抽籤、再詳審”,旨在盡快解決上次四萬二千多人申請千九個多戶型經屋單位的分配問題,盡快上樓。形容此為權宜之計,議員及社會提出的其他修法意見將在稍後全面檢討中再討論及修訂。政府預計“先初審、抽籤、再詳審”可縮減一半行政程序,或者一年已可知上樓排序。

    二常會對法案一直存有兩個問題,一是修訂案建議,若申請人被取消“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或對上樓排序有異議,均可向行政法院司法上訴,但上訴不具備中止權力,即會邊審邊開展經屋分配程序。若上訴得直但經屋已分配完,政府如何補償、處理?賠錢還是賠樓?

    三方案應對上訴

    政府稱有幾個解決方法,一、尚餘單位可分配給上訴得值的申請人;二、按法院判決賠錢;三、協商下次申請時必有單位分配給上訴得直者。政府強調,最終如何解決得看法院裁決及彼此協商,但不應預留大量單位應對上訴,此舉或招致其他申請人不滿。

    二常會另質疑,如申請人初審已不過關為何能抽籤?政府解釋,若申請人上訴得直,卻不在抽籤名單之列會引起問題,法院隨時判政府全部再抽籤,故須保留初審已不合資格者的抽籤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