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創業家居台五年可定居
【本報綜合報道】據香港中通社、台媒十一日消息:台灣“內政部”部務會報十一日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增列港澳創業家申請赴台居留及定居,居留連續滿五年,且符合要件者得申請定居,以吸引港澳居民赴台創業。
提升經濟增長動能
“內政部”表示,為了提高創業家赴台創業誘因,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島內創業活動及經濟增長動能,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賦予香港或澳門居民赴台創新創業的居留、定居法源;以利港澳居民赴台創業,活絡經濟。
台媒報道,這次修正,新增港澳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得申請在台居留。另為與外國創業家居留效期衡平,初核發給居留效期為一年,後續再依創業實績可延期居留兩年。此外,經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台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即得申請定居。
“內政部”指出,該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送“行政院”核定後發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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