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夜撞沉船掌舵漁民脫罪
【本報消息】兩年多前煙花夜內港航道發生漁船與內地貨船相撞,導致三名內地漁工被困船艙,魂斷海上。負責掌舵肇事漁船的漁民被控三項過失殺人罪,他在初級法院應訊時辯稱已根據規則嘗試避開貨船,法庭經審理後早前裁定他無罪。
法官早前宣判指根據卷宗所有書證,結合被告的聲明及證人證言,貨船於意外發生時並無開啟雷達,亦沒察覺該漁船在海面航行,被告亦已根據規則右轉,以嘗試避開與貨船碰撞。
男被告姓陳,五十三歲,漁民。
案情顯示,二○一二年九月廿二日晚上約十時,陳駕駛一艘準備出海作業、載有其妻及六名內地漁工的漁船,當晚因友誼大橋至西灣大橋之間的海域舉行煙花匯演暫時封閉,陳遂將漁船停泊於西灣大橋附近海域等候解封。
至晚上約十時廿四分,由郭駕駛的內地貨船偷步出閘,貨船穿越友誼大橋後沿航道北邊前進。另一邊,陳收到解封消息便驅船越過西灣大橋沿航道北邊前進,準備通過嘉樂庇總督大橋。
約十時卅二分,郭駕駛的貨船沿北邊航道通過嘉樂庇大橋,漁船則在其偏左方向駛至,當兩船進一步靠近,雙方響號示意並進行慢駛及倒船操作,但仍發生碰撞,漁船右舷前方的蝦突插入貨船船頭的防撞輪胎,令漁船船頭被扯起並被拖行,船身快速入水,船上各人倉皇逃生,三名漁工卻被困船艙。海關快艇隨後趕至,救起五人,蛙人嘗試入船艙搜救無效。翌日中午港務局的打撈船到場,沉沒的漁船經打撈扶正,蛙人發現三具屍體。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在沿狹水道或航道行駛的船舶,在安全和切實可行時,應靠右航行。其中,法庭未能證實郭在面對碰撞時有鳴笛示意、減速及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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