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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故法修訂保障醫患雙方

2015-06-26 06:30

    三常會倡設常規異地鑑證制度

    醫故法修訂保障醫患雙方

    【本報消息】十多年前一宗兒科醫療事故,兩名醫生被中院判定“有意識過失”刑事罪成,雖因過時效無入罪,但多個醫學團體連登七日廣告表達不滿,事件引發極大迴響。正細則審議《醫療事故法》的立法會三常會,特意要求法律顧問分析該個案及現行澳門和外地相關法律,汲收經驗為“醫故法”補強。三常會強調,並非為醫生卸除刑事責任,亦無意修訂《刑法典》,相反要藉“醫故法”研設措施保障醫患雙方。並與政府探討,可否在醫療專業認可制度當中加入專業守則,建議設常規性的異地鑑證制度。

    警醒嚴格遵守要求

    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半討論顧問報告,主席鄭志強說,澳門出現過不少醫療事故,有個案判刑事,顧問昨介紹了一些,如有醫院因酒精燈問題弄傷兒童,最終被判刑事但緩刑;另有孕婦出血,但醫生離開了現場,結果孕婦死亡,該醫生被判刑事,但已過追溯期。

    他強調,現《刑法典》明確規定醫護人員在甚麼情況下應負刑事責任。三常會並非如一些意見所說,要替醫生免去刑事責任,亦非修改《刑法典》,因法律很嚴謹,沒有甚麼要修改,醫生應負的責任仍然要負,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仍要承擔。三常會可做是藉“醫故法”制訂措施保障醫患雙方,常規性的異地鑑證制度是較好出路,應循此方向多思考。

    “醫故法”涉專業認證及保險,當局正制訂中。鄭志強說,三常會將與政府探討,可否在認可制度中再建立專業守則,違者要接受除牌等處理,“要有一啲懲罰制度喺度,未必一定去到刑事告佢。例如調解中心調解完,鑑證報告出咗,係佢有責任,但最後患者唔想追究,賠咗算數。但唔係賠咗算,如果係違反專業守則、紀律,其實應該要處理。”他強調,此建議不是從法律角度,而是從專業角度出發,也非雙重處罰,重點是警醒醫療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及要求。

    完善法案調解制度

    昨討論焦點非法院判決正確與否,而集中鑑證報告上。鄭解釋,按中院判詞,裁決實據三份不同時期、按不同人士要求而出台的鑑證報告作出,故焦點在於鑑證報告是否具很高的專業性、公信力及認受性強。“醫故法”原意是醫療事故一出現,患者可向鑑證委員會申請報告,明確是否有人要負責任、負何種責任等,再通過調解中心盡快解決紛爭,不用事事上法院,令當事人長時間受困擾,故鑑證報告為“醫故法”重中之重。

    基於澳門人際關係密切,有時難以迴避。現法案雖有異地鑑證內容,但未夠突出,有需要時才做,三常會一直建議政府引入常規性的異地鑑證制度,遇大事就從外地聘請專家,甚至組專家組去調查及撰寫鑑證報告,“報告出來大家都可以信,或者認受性較高、專業性強,就算拿去法院去判,都可能比較中肯”,這對解決醫故糾紛非常重要。

    鄭重申,“醫故法”非祇保障患者或忽視醫者,要找一個能保障到醫患雙方的平衡點,必須一份專業、認受性強的鑑證報告,對雙方是好事,特別對醫者,“證明你無事,做乜唔好?如果係專家中嘅專家來睇過,你確係有事,咁咪學到嘢,以後少犯啲錯誤,做乜唔好呢?”沒有平衡或會出現過度醫療、過度保護措施等,對患者亦無好處。尋找雙方可接受的平衡點是難題,三常會壓力很大,擔心能否如計劃般,在二○一六年完成法案的細則性討論並交大會表決,但力爭按計劃完成,冀政府短時間內能提供法案工作文本。

    鄭透露,三常會將向政府了解醫療過程的紀錄問題,包括病歷等的撰寫、內容、保全、翻查權限及副本申請等。另汲取題述個案教訓,將加快完善法案中的調解制度,不用醫患雙方受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