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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與執行

2015-06-29 06:30

    法院的判決與執行

    生活中我們也許遇到欠債不還、違反合約及賠償損失等事情。當爭議發生又無法達成協議時,當事人往往會通過法院提起訴訟(即打官司)來討公道。不過,有時即使贏了官司也未必能追回應得款項,例如法院判了某人須還錢而他不還;又或某人須支付扶養費而不願支付等。

    遇到類似的情況,一般認為法院會主動採取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但事實上,法律的原意在於推定債務人本着善意原則,自願履行有關判決。所以,當債務人不願履行判決時,法院並不會主動採取措施,強制執行有關判決。此刻,債權人便須向法院提起另一訴訟——執行之訴,請求法院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以欠債不還為例,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應該向法院提出一項訴訟,目的是要求債務人還債,這樣的訴訟稱為宣告之訴。法院判決之後,如果債務人主動還債,紛爭就到此為止。相反,如果判決後債務人仍然不願意還債,那麼,債權人就要提起另一訴訟,目的是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判決,這樣的訴訟稱為執行之訴。換言之,宣告之訴後面不一定會有執行之訴,如果有,次序就是先有宣告之訴,後有執行之訴。所以,接下來我們先簡單介紹宣告之訴,之後再介紹執行之訴。

    宣告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一條規定,訴訟分為兩大類:宣告之訴及執行之訴。宣告其實就是審判的意思,亦即是為了解決某一爭議而由法院展開的一連串審理過程。經過審理,最終由法院作出一個判決。法官作出的這個判決,其實就是要向所有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其他相關的人,宣告有關爭議的“解決方案”,“誰是誰非”在判決中也會有個說法。所以,法院的判決對所有當事人都是具有約束力的,當事人應該服從及遵守。

    宣告之訴可以分為三類: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一)確認之訴:是指純粹宣告某人取得或不取得某一權利或事實,例如由法院確認當事人具有繼承人資格。(二)形成之訴是指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狀況的訴訟,例如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父親身份;撤銷未成年人買賣的行為等。(三)給付之訴,就是由於某一權利已受到侵犯,或者預料某一權利將會受到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一定物件或者作出一個行為,前者例如交付貨物,後者例如支付扶養費、還債等。

    由於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實質上不存在執行的問題,所以,接着講執行之訴的時候只會提到給付之訴。

    執行之訴

    正如前面提到,當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當債務人不自願履行法院的判決(給付的判決),債權人須提起另一訴訟,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判決。這裏所指的另一訴訟就是執行之訴。

    提起執行之訴必須具備足夠的依據,這些條件在法律上稱為執行名義。

    如果提出訴訟的人不具備這些依據,就不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上文提到法院作出的給付判決,就是其中一種執行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依據僅可以是下列四種:(一)給付判決;(二)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確認債務的文件,例如甲乙雙方已簽訂樓宇買賣公證書(俗稱簽契),倘若賣家不將樓宇交付,則買家可以該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三)其他經債務人簽名並註明履行債務方式的私文書,例如寫明支付一定金額的貸款合同;(四)在特別法規範中列明具有執行力的文件,例如支付訴訟費的憑單。

    債權人如果具備上述任一執行依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有關判決,法院經過審理,或會透過查封財產、變賣財產等措施,務求令債務人切實履行債務,實現判決效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一、十二及第六百七十七條;《民法典》第八百○七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