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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外彌補制度八月底生效

2015-06-30 06:30

    工作意外彌補制度八月底生效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並自公佈後滿六十日(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颱風上班僱員受保

    新規定修改了可視為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勞工在其僱主明示或默示許可下,以乘客身份乘搭任一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者,且意外發生時該交通工具是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以及不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一部分。勞工為進行職業活動並就有關活動前往工作地點;或在工作時間結束後返回居所的情況下,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任一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者,亦為工作意外。

    新規定亦增加可視為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勞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訊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者;或者勞工經僱主同意或按其指示參加由僱主、僱主代表或僱主指定的機構所提供的急救、支援救護服務或救援工作的培訓活動或職業培訓活動時在工作地點或以外地方發生者;或者勞工參與任何急救工作、支援救護服務或救援工作時在工作地點發生者;如屬救援工作,勞工的行為須以拯救、協助、保護任何受傷或有受傷危險的人,預防僱主財產遭受嚴重損毀或減低其損毀程度為目的,即使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法律或規章性規定、僱主或僱主代表的指示,或彼等沒有指示亦然;都視為工作意外。

    違規僱主罰款賠償

    僱主必須將法規規定的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可於澳門特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違反規定者,按每一勞工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如僱主豁免勞工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訊號期間下提供工作,則無須就該情況轉移彌補責任。

    僱主或其代表應按下列規定通知勞工事務局:在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非屬上述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作通知;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所有職業病個案,不論職業病所引致的後果為何,應自診斷出職業病當日起或自獲悉有職業病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違反上述規定,罰款二千五百元至一萬二千五百元。

    責任實體須自取得受害人有關特定給付的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特定給付。

    責任實體亦須自取得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計算一次損害賠償的給付並支付予受害人。違反上述規定,罰款二千元至一萬元。

    新修改還規定,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之家人得共同享有相應於以下數額的損害賠償:如受害人未滿二十五歲,每月基本回報的一百二十倍;如受害人年滿二十五歲但未滿三十五歲,每月基本回報的一百○八倍;如受害人年滿三十五歲但未滿四十五歲,每月基本回報的九十六倍;如受害人年滿四十五歲但未滿五十六歲,每月基本回報的八十四倍;如受害人年滿五十六歲,每月基本回報的七十二倍。

    該期特區公報還刋登了第一七七/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咭的發出及使用。

    (法務局供稿)